上海電機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1-07-26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上海電機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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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電機學院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研究生獎學金包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上海市獎學金和研究生學校獎學金三類。研究生獎學金的評選對象為取得學校學籍、基本學制年限內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第二條  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教育法規(guī),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評審條件
第三條  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從研究生“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科研與實踐能力”三個方面綜合考評,在分別達到申請基本條件前提下,擇優(yōu)選定。
第四條  申請研究生獎學金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思想品德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思想覺悟高,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二)學習成績
1.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研究生上海市獎學金:學位課成績均在80分以上。
2.研究生學校獎學金:學位課成績均在75分以上。
(三)科研與實踐能力
1.科研能力主要從發(fā)表論文、出版專著或譯著、獲得專利、主持科研課題、科研成果獲獎、參加學術科技競賽、參加學術會議等方面進行考評。
2.實踐能力主要以通過執(zhí)業(yè)資格認證考試進行考評。
第五條  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者,其成果須為在讀期間所取得,以當年獎學金申報截止日已取得原件為準,用稿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署名單位須為上海電機學院。
第六條  已獲得獎學金的,再次申請獎學金,其成果須為上一次獲獎后的新成果。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論文均不包含譯文。其指導教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的成果,視為研究生第一作者。
第八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研究生獎學金參評資格: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
2.違反校紀校規(guī)并受記過以上處分;
3.在提交的獎學金申請材料中,隱瞞事實或有虛假內容;
4.經(jīng)查實的學術失范行為;
5.學校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學校成立由校主管領導、學工部、研究生處等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學校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評審、監(jiān)督學校評審工作;審定評審結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第十條  學校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學校評審辦公室),掛靠在研究生處,負責學校研究生獎學金申報資格的復核,評審的組織與管理,統(tǒng)一上報、保存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材料。
第十一條  各相關學院成立由院長任主任委員、黨總支書記和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長、副書記為副主任委員、學科組長、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員的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學院研究生獎學金的申請、申報資格初審、初評、公示、復審、資料報送等工作。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定每年下半年進行,一年一次。
第十條  符合申請條件且有意愿申請獎學金的研究生,必須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研究生上海市獎學金申請審批表》或《上海電機學院研究生獎學金審批表》,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所在二級學院提交審批表和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各學院評審委員會應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相關材料進行認真、細致的核實,并依據(jù)本辦法和學校下達的指標,進行初步評審。對在資格審查與初評中遇到的難以把握的政策性問題,及時與學校評審辦公室溝通。
第十五條  初評結果須在本學院范圍內以網(wǎng)絡等方式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有異議者,須在初評結果公示期內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復評申請,學院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或復評,并予以答復。公示結束后,學院評審委員會應及時將初評與復評結果報學校評審辦公室。
第十六條  復評申請者如對學院評審委員會復評結果或答復仍有異議的,須在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前,向學校評審辦公室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七條  學校評審領導小組對各學院初評結果予以審定,對復議申請予以復議。審定結果須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復議意見以書面形式告知復議申請者本人。有異議者,須在審定結果公示期內向學校評審辦公室提出申訴,學校評審領導小組應及時認真研究,予以裁決。學校評審領導小組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八條  學校評審辦公室應將研究生學校獎學金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校長辦公會審定后,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研究生上海市獎學金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按要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學校將研究生獲得獎學金情況記入其學籍檔案,并頒發(fā)相應級別的榮譽證書。
第五章  申報名額與獎勵標準
第二十條  各類獎學金的申報名額:
1.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分別根據(jù)上級下達給學校當年的國家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名額,與學校當年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評選對象人數(shù)的比例,分配各學院相應指標。
2.研究生學校獎學金:一等獎為在讀研究生的10%;二等獎為在讀研究生的30%。
第二十一條  各類獎學金的獎勵標準:
1.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獎勵標準按照上級有關辦法執(zhí)行。
2.研究生學校獎學金的標準為:一等獎學金每生獎0.5萬元;二等獎學金每生獎0.3萬元。
第二十二條  同一年內,研究生可同時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和學校獎學金,但同時獲得二項以上時,只能獎勵其一,而不進行重復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四條  各相關學院可在不違背本辦法原則的前提下,根據(jù)自身學科特點與研究生培養(yǎng)要求,制定實施細則報學校評審辦公室備案后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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