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萬里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fā)布時間:2018-12-10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浙江萬里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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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萬里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發(fā)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yǎng)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yōu)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萬名,碩士研究生3.5萬名。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學習成績優(yōu)異,科研能力顯著,發(fā)展?jié)摿ν怀觥?br />   第三章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高等學校研究生規(guī)模、培養(yǎng)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zhí)行情況,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和預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七條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yè))傾斜。高等學校要統(tǒng)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fā)放工作,充分發(fā)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第四章評審組織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guī)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
  第十條高等學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tǒng)籌領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tǒng)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愿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三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鶎訂挝辉u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后,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提交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高等學校全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第十五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六條中央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級財政、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匯總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件2)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六章資金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高等學校應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十九條財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科研院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萬里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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